(2016)晋0202民初2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原告刘志宏诉被告王秀兰、被告曹辉、被告曹俊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宏,王秀兰,曹辉,曹俊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2673号原告刘志宏,男,1985年3月19日出生,住址:山西省大同市。被告王秀兰,女,1962年3月20日出生,住址:大同市城区。被告曹辉,男住址:大同市城区。被告曹俊伟,男,1988年3月27日出生,住址:北京市丰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宏诉被告王秀兰、被告曹辉、被告曹俊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志宏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秀兰、被告曹辉、被告曹俊伟名下银行存款461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以并以原告苏青红女儿苏子芮名下的位于大同市南环西延正德广场A座第13号建筑面积为320.65平米的商铺作为担保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秀兰、被告曹辉、被告曹俊伟名下银行存款461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助理审判员 ���XX翔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皓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