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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02行审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三门峡市大浪淘沙酒店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峡市大浪淘沙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202行审84号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毕立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高大锐,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王建昌,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执行人三门峡市大浪淘沙酒店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于2016年9月18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其三人社监理字(2015)第0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该决定书决定三门峡市大浪淘沙酒店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9838元及50%赔偿金4919元,共计14757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市人社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市人社局对三门峡市大浪淘沙酒店下达的行政处理决定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处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三人社监理字(2015)第0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翟二民审 判 员  刘 纯人民陪审员  任 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煜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