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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4民初10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4民初1010号原告:马某某,女,住临澧县。被告:徐某某,男,住临澧县。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跃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 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