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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民初4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驻马店创伤外科医院与郭文才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驻马店创伤外科医院,郭文才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02民初4782号原告驻马店创伤外科医院。住所地驻马店市练江大道西段。委托代理人魏裕康,男,汉族,1973年12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杰,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文才,男,汉族,1968年8月13日出生。原告驻马店创伤外科医院(以下简称创伤医院)诉被告郭文才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殷红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创伤医院的委托代理人魏裕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文才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创伤医院诉称,被告郭文才于2016年6月26日受伤,由120急救送至我院治疗。住院后,原告多次告知被告交纳医疗费,被告拒不支付医疗费并于2016年7月2日私自离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医疗费16905元。被告郭文才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8日,郭文才因摔伤被120送往创伤医院住院治疗。医院对其诊断为:右股骨骨折;头面部外伤。郭文才于2016年6月28日在创伤医院进行了右大腿切开,股骨骨折复位内固定石膏外固定术。2016年7月2日,未经医院许可郭文才出院。郭文才住院4天,花费医疗费20905元。其中郭文才已支付医疗费4000元,尚欠医疗费16905元。原告多次向原告催交所拖欠医疗费,被告拒不支付,双方因此成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入院证、出院证、诊断证明、病、及医疗费发票、费用清单及原告的陈述在卷为据,本院据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郭文才因伤被120送往创伤医院住院治疗,双方确立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在履行医疗服务合同中,原告已按照约定给被告履行了治疗义务,被告应及时足额支付医疗费用。原告创伤医院请求被告郭文才支付拖欠的医疗费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拖欠医疗费用按实际发生金额16905元(20905元-4000元)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郭文才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驻马店创伤外科医院支付医疗费16905元。案件受理费23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元,由被告郭文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殷红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樊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