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民辖终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河南中原绿能高科有限责任公司、赵保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中原绿能高科有限责任公司,赵保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民辖终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中原绿能高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胜利路312号。法定代表人:张孔明,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保红,女,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上诉人河南中原绿能高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保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6)豫0902民初63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河南中原绿能高科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濮阳市××号,但从公司成立至今,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北京市××时代中心××室,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即为住所地,上诉人的住所地为北京市,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当事人并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本案中赵保红起诉河南中原绿能高科有限责任公司,请求判令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赵保红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即濮阳市××区为合同履行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之规定,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河南中原绿能高科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兵代理审判员 任艳彩代理审判员 聂海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尹丽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