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民初125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贺同林与昆山恒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同林,昆山恒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震川支行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2556号原告:贺同林,男,1983年9月26日生,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青,江苏漫修(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恒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城北路北侧、环庆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62703434U。第三人: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震川支行,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震川路102号,注册号320583000022292。原告贺同林与被告昆山恒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同林撤诉。案件受理费30284元,减半收取15142元,由原告贺同林负担。审判员 李加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颂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