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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刑更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廖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廖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刑更742号罪犯廖强,男,四川省达州市达县人。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2007年10月18日,罪犯廖强因犯抢劫罪、抢夺罪被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内东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14年8月13日起至2017年8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6年9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认为罪犯廖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廖强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系累犯。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廖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累犯,故对其应予扣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17年1月12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建儒审判员  郭庆春审判员  李昌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