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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民申28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董兴环与赵春艳、魏建建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春艳,董兴环,魏建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民申28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春艳。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董兴环。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魏建建。再审申请人赵春艳因与被申请人董兴环、魏建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10民终1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春艳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借款60万元错误。结合银行支付明细、魏建建本人陈述只借了50万元,其余10万元为利息,没有任何其他证据补强的案件事实,本案应认定魏建建实际借款数额为50万元。(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60万元应认定为个人债务,原审判决仅依据婚姻存续期间就认定为共同债务,魏建建本人陈述所借款项用于偿还赌债未用于共同生活,而且在此期间申请人与魏建建处于分居状态,属于申请人婚前个人财产的房屋已出租。且举证责任应由出借人和借款人来承担,不能要求不知情的夫妻另一方对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这一消极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本案审理程序错误,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只有一名法官开庭审理。因此,请求对本案依法再审。董兴环提交意见称,(一)借款本金确为60万元。被申请人通过银行转账50万元、现金10万元方式向魏建建借款共计60万元,有借条为证。(二)本案所涉债务确为夫妻共同债务。魏建建仅口头陈述借款系用于赌博,并通过转账方式向他人支付了赌资,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与何人一起赌博,又是何人收取了赌资。申请人是否分居与是否是个人债务没有必然联系,申请人应当通过证明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进而证明借款系魏建建的个人债务。因此,应依法驳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董兴环与魏建建借款的事���发生在再审申请人赵春艳与魏建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被申请人魏建建曾口头陈述借款用于赌博,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再审申请人主张本案所涉债务为魏建建的个人债务,亦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据此依据魏建建书写的借条及出借人董兴环的履行情况,认定借款本金为60万元,并无不当。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本案中,二审法院在审查案卷过程中,必要时对相关的事实和证据进行的调查笔录,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综上,赵春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春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旭东代理审判员  张玉梅代理审判员  李冠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