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2民初3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李东与卢小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卢小妹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2民初3374号原告:李东,男,1989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委托代理人:吴江平,系南昌市百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40107110509。被告:卢小妹,女,1980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东诉被告卢小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东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180元,退回原告1180元。审 判 长 周 俊人民陪审员 何志勇人民陪审员 章寿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陆国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