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1民初2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原告佳禾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宋艳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佳禾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宋艳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1民初2424号原告:佳禾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邹洪玉。被告:宋艳文,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佳禾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与宋艳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佳禾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佳禾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佳禾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佳禾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25元,其余25元由本院退回给佳禾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审 判 长 潘正龙审 判 员 姜文喜人民陪审员 孙国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荣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