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执5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洪骞林与被执行人郭小巍、陈媛媛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骞林,郭小巍,陈媛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5276号申请执行人:洪骞林,男,197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委托代理人:杜凯瑞、郭妙灵,北京蓝鹏(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郭小巍,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陈媛媛,女,197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思民初字第1442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小巍、陈媛媛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5454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明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雅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