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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5行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刘峻歧与汝阳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峻歧,汝阳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325行初30号原告:刘峻歧,女,198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松涛,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汝阳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李保国,局长。原告刘峻歧不服汝阳县公安局强制戒毒决定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峻歧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刘峻歧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峻歧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刘峻歧承担。审判长  行湘波审判员  行长石审判员  常春晓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国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