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3民初4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陈景云与陈江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景云,陈江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23民初4354号原告:陈景云,女,197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耀章,男,漳浦县前亭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陈江西,男,197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浦县。原告陈景云与被告陈江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景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耀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江西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景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陈江西偿还陈景云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9月8日起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陈江西因缺乏资金于2011年11月8日向陈景云借款50000元,约定2013年11月8日前还清,期满后未能偿还,双方又约定2014年11月8日前还清,期满后又未能还清,2014年11月21日,由陈江西出具借条一张交陈景云收执,双方书面约定借款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未约定借款期限。事后,陈江西交纳利息至2015年9月7日,后经陈景云多次追讨,陈江西未能及时偿还上述债务。陈江西未提出答辩意见。陈景云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借条一张。被告陈江西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该证据异议的权利。经审查,该借条来源及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陈江西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陈景云诉称事实的异议。本院对陈景云提出诉讼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陈江西向陈景云借款的事实有陈江西出具给陈景云收执的借条为证,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陈景云可随时主张权利,陈江西负有还款的义务。故陈景云请求陈江西偿还借款本金,于法有据,予以支持。陈景云还请求支付自2015年9月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该请求并未超过相关法律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本院也予以支持。陈江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江西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景云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9月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陈江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学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巧榆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