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4刑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魏明刚非法采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明刚
案由
非法采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304刑初264号公诉机关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明刚,男,1968年11月22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农民,现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2016年3月22日,被告人魏明刚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蚌埠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刑诉(2016)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明刚犯非法采矿罪,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渐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明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3年10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魏明刚伙同杨永成、孙淮根、孙伦运、王某甲(均已判刑),在未获得国家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开采位于本市禹会区马城镇黄郢村大洪山林场的国家矿产资源,2015年5月19日,经安徽省国土资源厅鉴定,魏明刚等人非法开采蚌埠市禹会区马城镇黄郢村大洪山林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为人民币162182元。2016年3月22日,被告人魏明刚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明刚伙同他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被破坏,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魏明刚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愿意缴纳罚金。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至2014年4月,在未获得国家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魏明刚伙同杨永成、孙淮根、孙伦运、王某甲非法开采位于蚌埠市禹会区马城镇黄郢村大洪山林场的国家矿产资源。2015年5月19日,经安徽省国土资源厅鉴定,魏明刚等人非法开采蚌埠市禹会区马城镇黄郢村大洪山林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为人民币162182元。2016年3月22日,被告人魏明刚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场图片及照片,地质剖面图,记账册,转让协议,辨认笔录,安徽省国土资源厅价值鉴定意见,蚌埠市国土资源局鉴定报告,证人魏某、常某、王某乙、王某甲、郑某的证言,被告人杨永成、孙淮根、孙伦运、王某甲、魏明刚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明刚伙同杨永成、孙淮根、孙伦运、王某甲等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魏明刚主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魏明刚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改表现,并经社区评估认为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明刚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芳代理审判员 张业顺人民陪审员 胡林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房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第二百一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