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6民初49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原告汪某甲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甲,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6民初4979号原告:汪某甲,男,1986年5月10日生,汉族,职员。被告:杨某,女,1985年12月6日生,汉族,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丹,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汪某甲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某甲、被告杨某及其诉讼代理人赵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汪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双方离婚。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0年相识并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因性格、爱好、生活习惯的差异导致无法沟通,被告脾气暴躁,又赌博成瘾,对小孩和父母缺乏关爱,致双方夫妻感情日益淡薄。现双方因感情不合已分居数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依法提起诉讼。被告杨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于2008年底相识,由同事关系转为恋爱关系,婚前感情基础良好。婚后双方感情亦较好,被告尽心尽力照顾家人和女儿,虽教育方式偶有不当,但被告也积极反省。被告仅在闲暇时间打打牌,并非赌博成瘾。原、被告不存在原则性问题,矛盾只是因为生活琐事引起,原告性格内向,不善沟通,对被告的误解逐渐加深。被告相信只要双方加强沟通,误解一定能够消除,希望原告打开心结,从有利于女儿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维护家庭完整。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出生证明,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综合上述证据及原告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0年8月31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汪某乙。双方婚后感情尚可,后因被告教育子女方式欠妥和被告喜好打牌等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有所不和。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是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本案中,原、被告结婚多年,又育有一女,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双方矛盾系因家庭琐事引起,并无原则性冲突,尚不足以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请求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双方妥善处理家庭矛盾,互相体谅、加强沟通,珍惜夫妻感情,争取早日修复夫妻关系,促进家庭和睦。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汪某甲与被告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汪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户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汉口路支行,帐号:43×××18)。审判员 屠本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