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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8民初23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锦文与何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锦文,何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8民初2347号之一原告:李锦文,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身份证号码:×××2316。被告:何海燕,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身份证号码:×××1521。本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李锦文诉被告何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决定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现因原告李锦文接到本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补交案件受理费,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锦文承担,退回40元给原告李锦文。审 判 长  欧志明代理审判员  孟 洁陪 审 员  麦翔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黎洁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