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6民初第1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许浩与张全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浩,张全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6民初第1535号原告:许浩,男,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淮滨县。被告:张全淇,男,1990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潢川县。原告许浩与被告张全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许浩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告判决前,原告许浩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0元,免收。审判长 苗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肖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