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1102执6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广西真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贺州市灵峰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真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广西贺州市灵峰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02执627号申请执行人广西真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钟山县城西路30号。法定代表人:陆万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XX源,广西真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经营部副经理。被执行人广西贺州市灵峰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八达西路(新燕加油站对面)。法定代表人:谢从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古文森,广西贺州市灵峰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厂长。申请人执行人广西真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贺州市灵峰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2014)贺八民二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该案作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贺八民二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先强审判员  余伟波审判员  白素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陀扬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