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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7执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03

案件名称

刘丽娟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丽娟,李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7执371号申请执行人刘丽娟,女,1979年10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李铁,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刘丽娟与李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石民初字第253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刘丽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刘丽娟明确表示自行解决与李铁之间的纠纷,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石民初字第25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伟代理审判员  李思岐代理审判员  景 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闫 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