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35执2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龙立珍诉陈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立珍,陈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635执2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龙立珍。申请执行人陈立。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2014)麻民初字第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陈立支付申请人龙立珍货款161153.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523.00元,执行费2317.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陈立规避执行,下落不明,本院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被退回,后在《检察日报》第7786期公告送达,但被执行人陈立仍然未到本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陈立的常住地址,本院委托其辖区所在地法院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陈立有可供执行财产。2016年1月27日本院裁定扣留被执行人陈立在凯里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尚未实际支付的工程款,同年9月13日裁定提取该工程款,现尚未能实际提取到本院。经调查,被执行人陈立下落不明,其在凯里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工程款正在提取中,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不属实,被执行人陈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2014)麻民初字第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 兴 琼审判员 王 建 平审判员 蒙 春 燕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欧阳佳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