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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5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解文斌与王苍中、胡国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文斌,王苍中,胡国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5648号原告:解文斌,男,198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10031981********,住台州市黄岩区头陀镇中岙村***号。被告:王苍中,男,198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26031980********,住台州市黄岩区上郑乡下郑村***号。被告:胡国顺,男,196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26211960********,住临海市尤溪镇白岩村****号。原告解文斌为与被告王苍中、胡国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被告王苍中归还借款13000元及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胡国顺负连带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解文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苍中、胡国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王苍中归还借款13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经审理查明:被告王苍中于2015年7月31日向原告借款13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并于同日出具借条一份,被告胡国顺、案外人郑进军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字。借款后被告王苍中仅支付利息1000元,本金及剩余利息至今未归还,被告胡国顺、案外人郑进军亦未承担保证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苍中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解文斌借款13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告胡国顺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3元,减半收取101.5元,由被告王苍中、胡国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於玲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张娇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