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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81民初2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曲阜聚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曲阜市鑫通物流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阜聚能混凝土有限公司,曲阜市鑫通物流有限公司,孔令科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1民初2402号原告:曲阜聚能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法定代表人:孔红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虎。被告:曲阜市鑫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石门山镇屈家村104国道东。法定代表人:战广杰。第三人:孔令科,男,汉族,住曲阜市。委托代理人:孔祥生,山东曲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曲阜聚能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曲阜市鑫通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孔令科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曲阜市鑫通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孔令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曲阜聚能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62元,由曲阜聚能混凝土有限公司刘伟负担。审判员  孔德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 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