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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3执24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龚敏与刘岳明、肖必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敏,刘岳明,肖必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3执24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龚敏,居民。被执行人:刘岳明,居民。被执行人:肖必坤,居民。系刘岳明丈夫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龚敏与被执行人刘岳明、肖必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俩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龚敏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执行费800元,俩被执行人尚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俩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学睿审 判 员  廖 文代理审判员  陈纯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邓永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