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81民初36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许艺灵与郑亚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艺灵,郑亚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81民初3619号原告:许艺灵,女,1989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顺源,福建德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亚强,男,198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原告许艺灵与被告郑亚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艺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顺源、被告郑亚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许艺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郑亚强赔偿许艺灵各项经济损失9821.09元;2、诉讼费由郑亚强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31日10时10分许,郑亚强驾驶赣F×××××号正三轮摩托车在龙海市榜山镇人民西路芦州路段,与许艺灵驾驶的台翔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许艺灵受伤及车辆局部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龙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许艺灵应负本事故主要责任,郑亚强应负本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因本事故造成的损失有:医疗费4146.39元、营养费414.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误工费880元、护理费88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车损800元,合计9821.09元。因赣F×××××号正三轮摩托车系机动车,未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郑亚强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故请求判令被告郑亚强赔偿原告医疗费等损失9821.09元。被告郑亚强辩称,许艺灵的电动车维修不可能花那么多钱,其也不可能赔偿许艺灵那么多钱,同意赔偿许艺灵4000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许艺灵主张的各项赔偿项目及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关于本案赔偿项目及标准,事故发生时,原告许艺灵的户籍为农村居民,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相关赔偿项目。原告许艺灵主张的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车辆损失,被告郑亚强提出异议,本院依法确认如下:1、医疗费,原告主张4146.39元,提供就医记录及医疗费票据为据,可以支持;2、营养费,原告主张414.7元,但未能提供医疗机构有关加强营养的意见,不予支持;3、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200元数额偏高,不予支持,应按住院时间每天20元标准计算即为160元(8×20元);4、误工费,原告主张880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支持;5、护理费,原告主张880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支持;6、交通费,原告主张500元数额偏高,不予支持,本院酌情确定80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主张2000元,因原告未构成伤残,不予支持;8、车辆损失,原告主张800元,仅提供维修发票,未提供有关车辆损失依据,且被告不予认可,故不予支持。综上,原告因本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合计6146.39元。本院认为,被告郑亚强在本事故中造成原告许艺灵受伤,依法应根据事故责任承担本案相应的赔偿责任,原、被告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故本院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予以确认。关于本案被告如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本案肇事车辆赣F×××××号正三轮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且原告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均属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损失,故被告应承担本案全部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亚强应赔偿原告许艺灵医疗费等损失6146.39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许艺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郑亚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明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玉华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