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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202执2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铜川市王益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朱书建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川市王益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朱书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202执2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铜川市王益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成亚宁,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朱书建,男,1957年10月23日生,汉族。铜川市王益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朱书建行政处罚纠纷一案,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日作出的(2016)陕0202行审2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朱书建未自觉履行行政裁定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铜川市王益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80200元。本案于2016年9月12日依法立案,于2016年9月13日向朱书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铜川市王益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缴纳罚款40000元、加处罚款40000元及没收非法所得款15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向本院缴纳案件执行费1103元,但朱书建至今未自觉履行。在执行中查明,朱书建在银行有存款,应依法予以冻结或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朱书建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吴玉亭审判员  惠 平审判员  李茂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戴素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