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11民初1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李宽与河南迪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宽,河南迪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211民初1569号原告李宽,男,汉族,1982年1月20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被告河南迪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菜屯村民委员会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91410200785050779D。法定代表人王玮。原告李宽诉被告河南迪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陈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5月26日,原告向被告交纳了房屋认购金5000元,并于当日领取了“金鼎丽都VIP客户申领单”,申领单显示如果原告不再购买本项目物业,凭申领单可以要求被告退款,由于被告迟迟不能交房,原告决定不再购买该小区房屋,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还认购金5000元,被告始终以各种借口拒绝退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房屋认购金5000元。被告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且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开封市金鼎丽都小区是被告公司开发的,2014年5月26日,原告在其售楼部签订了一份VIP客户申领单,申请领取VIP卡,当时向被告交纳了5000元钱,并选取了意向楼栋,当时交钱之后被告给付了原告一份VIP卡,证明原告已经交了认购费5000元。2014年7月24日的时候原告又去被告处选取了房屋,房屋盖好之后,原告看房后觉得不合适,所以不同意购买房屋,VIP申领单中明确约定了如果原告不愿意购买房屋可以退还认购费,现在被告的小区也已经开盘了,原告找被告退还认购费当时被告拒不退还,提供证据1、VIP申领单一份、VIP卡一份,证明原告交纳钱之后被告给付了原告VIP卡;2、选房认购确认单一份,证明被告曾让原告到售楼部选取了意向房屋。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且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金鼎丽都VIP客户申领单”,约定意向楼栋,并约定“1、凭此申领单缴纳5千元即可成为金鼎丽都VIP客户……5、客户确定不再购买本项目物业,凭申领单,开盘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8、本单使用解释权归河南迪通置业有限公司所有”,被告在上述申领单中加盖了金鼎丽都VIP专用章。当日,原告向被告交纳了5000元房屋认购金,被告向原告发放了购房券一份,并在上述购房券中加盖了金鼎丽都VIP专用章。于2014年7月24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了一份“金鼎丽都选房认购确认申请书”一份,载明“河南迪通置业有限公司:我是金鼎丽都“VIP”客户,我确认并准时参加金鼎丽都举办的选房认购活动,并严格遵守金鼎丽都选房认购活动的一切规章制度……”,申请书中被告的置业顾问签字确认。后原告不再购买该小区房屋,但被告未将认购金5000元退还原告,故原告起诉至本院。另查明,金鼎丽都小区已经开盘售卖。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金鼎丽都VIP客户申领单”,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向被告交付了购房认购款5000元,但其后不同意再购买该小区房屋,按照双方签订的申领单的约定,被告应将收取的认购款退还原告,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房屋认购款5000元的诉求,具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河南迪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李宽房屋认购款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河南迪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侯智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