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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6民初038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李汉云与无锡福凯莱数控焊割机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汉云,无锡福凯莱数控焊割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06民初03820号原告:李汉云,男,1963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被告:无锡福凯莱数控焊割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349133-3,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钱桥配套区金山路12号,实际经营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杨市火炬村。法定代表人缪建荣,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李汉云与被告无锡福凯莱数控焊割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凯莱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汉云,被告福凯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缪建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汉云诉称,其系福凯莱公司员工,该公司拖欠其2015年工资20000元;缪建荣出具了欠条确认上述事实,现诉至法院,要求福凯莱公司支付工资20000元。被告福凯莱公司辩称,欠款事实属实,对欠条及欠款数额没有异议。本院认为,福凯莱公司承认李汉云诉称的欠款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福凯莱公司应当支付李汉云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无锡福凯莱数控焊割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支付李汉云工资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无锡福凯莱数控焊割机械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李汉云预付,无锡福凯莱数控焊割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将上述款项迳付李汉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代理审判员  顾正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嫄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