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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81民初3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安徽天亿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黄山市北岸纸箱包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天亿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黄山市北岸纸箱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3400号原告:安徽天亿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巢湖市经济开发区花山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5678577P(1-1)。法定代表人:金晓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桦、祁蒙蒙,安徽蒋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山市北岸纸箱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山市歙县北岸镇斯干村,组织机构代码15166170-3。法定代表人:吴红梅,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天亿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山市北岸纸箱包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黄山市北岸纸箱包装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为代位权纠纷,而非承揽合同,应当被告所在地的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管辖,此案应该移送歙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原告起诉是因被告与安徽南峰润邦绿色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的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差欠安徽南峰润邦绿色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加工费,后安徽南峰润邦绿色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将向被告该主张加工费的权利转让给原告,故本案的基础合同关系为为承揽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巢湖市,故本院具有管辖权。被告认为本案案由为代位权纠纷的意见不能成立。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黄山市北岸纸箱包装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荣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秦 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