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3民初100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杨玉珍与周伟达、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珍,周伟达,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梁兴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杨燕军,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梁焕月,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3民初10042号原告:杨玉珍,女,汉族,1989年10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仲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钦(系原告的父亲),男,汉族,1964年7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被告:周伟达,男,汉族,1985年10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连平县。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胜和路胜和广场C栋8C。负责人:刘喜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阮琼宝,男,汉族,1985年5月20日出生,住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梁兴军,男,汉族,1985年10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东城中心东源路人保大厦。负责人:王焱辉。被告:杨燕军,男,汉族,1981年9月4日出生,住贵州省独山县。被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胜和路胜和商住广场*座*楼*号单元。负责人:曾章银。被告:梁焕月,男,汉族,1975年1月11日出生,住广西钦州市钦北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三元路2号粤丰大厦办公2001、2101号。负责人:陈青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伟东,男,汉族,1989年3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兴宁市。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杨玉珍诉被告周伟达、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梁兴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杨燕军、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梁焕月、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杨玉珍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玉珍申请撤回对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玉珍撤回对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谭雅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梁智勇第1页共3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