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8执4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刘进福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进福,北京奥海康体俱乐部有限公司,北京奥海康体俱乐部有限公司朝阳分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4354号申请执行人:刘进福,男,1960年12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田海叶,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京奥海康体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31号。法定代表人:刘秀华。被执行人:北京奥海康体俱乐部有限公司朝阳分部,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草场地村。负责人:袁开来。本院在执行刘进福与北京奥海康体俱乐部有限公司、北京奥海康体俱乐部有限公司朝阳分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奥海康体俱乐部有限公司、北京奥海康体俱乐部有限公司朝阳分部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车辆、房屋,本院已经扣划被执行人北京奥海康体俱乐部有限公司名下存款226000元(未发还)。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2017)京01民申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海民(商)初字第258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小滨审 判 员 韩毅强代理审判员 张瀚文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明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