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02执2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锷与被执行人朱伟、徐东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锷,朱伟,徐东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02执2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锷。被执行人朱伟,居民。被执行人徐东湖。申请执行人王锷与被执行人朱伟、徐东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黄石港民二初字第000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锷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徐东湖在农行天津路支行6228480769098395270的小额工资账户,经本院依法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朱伟、徐东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王锷与被执行人朱伟、徐东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标的95349.92元(含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利息),申请执行人可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学光审判员 桂 鹏审判员 盛永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