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6民申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崔刚因与被申请人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崔刚,王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6民申2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崔刚,男,汉族,1981年6月12日生。委托代理人:李文涛,江苏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201200810625263)。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云,女,汉族,1957年7月1日生。委托代理人:马艳蓉,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201200911101495)。再审申请人崔刚因与被申请人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鼓民初字第74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崔刚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事实认定存在错误。借款时双方并未约定利率标准,原审判决将申请人部分还款认定为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还款的数额大于借款本金数额,原审判决申请人仍需偿还本金995000元并支付利息错误。2、原审程序违法。原审判决之后未通知申请人的代理人领取判决书,且向已拆迁的申请人的住所地邮寄判决书,被邮局退回后,未再次联系代理人并视为送达,剥夺了申请人的上诉权。现请求:1、依法撤销(2015)鼓民初字第7494号民事判决书进行再审;2、请求贵院驳回被申请人王云原审诉请;3、一审和再审的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再审申请人崔刚未提交证据。被申请人王云称,原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法院按照崔刚留存的地址进行送达,已尽到了法律义务。再审申请人所提出本案的利息、返点问题比较复杂,原审开了三次庭,法官通知崔刚到庭,但其一直拒不到庭。原审根据我方所提供的证据链,支持了我方合法合理的主张。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依法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被申请人王云未提供证据。经审查查明,在原审案件审理中,再审申请人崔刚于2016年1月11日填写《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的送达地为“南京市鼓楼区XX楼2幢27号”,原审案卷第100页记载“原被告无法来院领取判决书,故采取邮寄”,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向上列地址邮寄了判决书,后被邮局以“迁移新址不明”为由退回。其余案件事实与原审判决所认定的案件事实相同。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由其承担证明不力的法律责任。关于再审申请人崔刚提出原审程序错误的问题。原审案卷中注明“原被告无法来院领取判决书,故采取邮寄”,本院按照再审申请人崔刚所填写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的地址,向崔刚邮寄原审判决书并无不当。关于再审申请人崔刚提出借款时双方并未约定利率标准,原审判决将申请人部分还款认定为利息的问题。原审卷宗记载,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多次通知崔刚本人到庭参加庭审,但崔刚本人均未到庭,原审亦将原告提供的借条、借款账目清单、银行流水等证据,通过崔刚的诉讼代理人交其本人核账,对双方争议的利率标准、返点问题,原审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流水单及双方当事人的证据,进行综合认证,并作出判决。在申请再审期间,申请人崔刚在本院限期举证的期限内,未提供新的证据证明原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且未就原审判决所附表格提出具体哪笔账目系错误认定,故崔刚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综上,崔刚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崔刚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子木审判员 邓秀蓉审判员 方再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戴雅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