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皖民二终字第008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合肥佳皇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永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胡国开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合肥佳皇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永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胡国开,胡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二终字第008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佳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137号。法定代表人:王礼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昭文,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杨阳,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永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双凤大道。法定代表人:朱开运,该公司总经理。被上��人(原审被告):胡国开,男,196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震,男,198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上述三当事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雪雷,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合肥佳皇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永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国开、胡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合民二初字第00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安徽永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二审提交的证据显示,2010年至2014年间合肥佳皇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与安徽永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存在大量的资金借贷往来。一审判决认定案涉2014年9月28日协议上确认的11188640元债权系2010年6月1日三笔共750万元借款结算而来,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合民二初字第0010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安徽永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0946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王文友代理审判员 吕巍巍代理审判员 李晓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姚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