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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91民初18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原告由丽娟诉被告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福莱山街道福嵛居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由丽娟,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福莱山街道福嵛居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91民初1808号原告由丽娟,女,1974年9月19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姜林涛,山东劳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福莱山街道福嵛居民委员会,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秦淮河路188号附近。负责人由业祥,居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孙吉利,山东大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由丽娟诉被告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福莱山街道福嵛居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翟汉涛人民陪审员  赵宗尧人民陪审员  张有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盛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