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722民初25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刘丹婷与梅超追偿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丹婷,梅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2民初2529号之一原告:刘丹婷,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被告:梅超,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原告刘丹婷与被告梅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刘丹婷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丹婷以被告梅超的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需进一步核实其送达地址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丹婷撤诉。案件受理费438元,减半收取计219元,免予收取。审 判 长  高云宝审 判 员  张 莉人民陪审员  李素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