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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梁廷芬与庞文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廷芬,庞文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401号申请执行人梁廷芬,女,生于1968年3月24日,汉族。被执行人庞文弟,男,生于1964年3月10日,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江民初字第22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受理梁廷芬申请执行庞文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庞文弟应向申请执行人梁廷芬支付借款6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诉讼费9220元。执行查明,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2015)合江执保字第284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庞文弟购买的位于合江县合江镇的营业用房。现目前该房屋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梁廷芬自愿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5)合江民初字第22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赵益平审判员 罗 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 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