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8行审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等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密云县溪翁庄镇尖岩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18行审11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吉,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密云分局干部。被执行人北京市密云县溪翁庄镇尖岩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溪翁庄镇尖岩村西大街152号。法定代表人冯刚,村主任。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申请执行原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北京市密云县溪翁庄镇尖岩村民委员会因非法占地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审查:原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北京市密云县溪翁庄镇尖岩村民委员会作出京国土(密)分局罚字〔2016〕101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被执行人北京市密云县溪翁庄镇尖岩村民委员会当日收到上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该处罚决定。原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曾催告被执行人北京市密云县溪翁庄镇尖岩村民委员会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被执行人北京市密云县溪翁庄镇尖岩村民委员会仍未履行义务。2016年9月19日,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就京国土(密)分局罚字〔2016〕101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补正书,并已向被执行人北京市密云县溪翁庄镇尖岩村民委员会予以了送达。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京国土(密)分局罚字〔2016〕101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北京市密云县溪翁庄镇尖岩村民委员会作出的京国土(密)分局罚字〔2016〕101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李慧杰人民陪审员 郭淑珍人民陪审员 李朝晖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茹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