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81执20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江山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服务中心、姜磊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山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服务中心,姜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2099号申请执行人江山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服务中心被执行人姜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881民初0307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姜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姜磊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姜磊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姜磊(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37的存款人民币1864436.29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新涛AUT())O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建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