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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6执12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宋丽群、杨某等与李美红、张肖肖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丽群,杨某,杨兆武,程士霞,李美红,张肖肖,邹平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6执12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宋丽群,居民。申请执行人杨某。法定代理人宋丽群,居民,系原告杨某之母。申请执行人杨兆武,居民。申请执行人程士霞,居民。被执行人李美红,居民。被执行人张肖肖,居民。被执行人邹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县。法定代表人邹继刚,系邹平县县长。申请执行人宋丽群、杨某、杨兆武、程士霞与被执行人张肖肖、李美红、邹平县人民政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作出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2015)邹民初字132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本院立案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款652250.00元及利息,已执行0元,尚欠652250.00元及利息,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本案无法执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2015)邹民初字13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明审判员 宋守亮审判员 成东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