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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执恢5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董秀兰与张涛、刘芳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秀兰,张涛,刘芳芳,山东省惠民县贵云溶剂油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恢579号申请执行人董秀兰。被执行人张涛。被执行人刘芳芳。被执行人山东省惠民县贵云溶剂油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惠民县。法定代表人张涛,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秀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涛、刘芳芳、山东省惠民县贵云溶剂油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山东省惠民县公安局已于2016年5月18日以山东省惠民县贵云溶剂油销售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冀1102民初11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赵 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月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