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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5民初27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湖南省金为型材有限公司与武汉观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金为型材有限公司,武汉观澜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民初2787号原告:湖南省金为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工业园区临工业大道。法定代表人:谢斌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艳,系湖南燕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汉观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317号。法定代表人:张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湖南省金为型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观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湖南省金为型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金为型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省金为型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996元,减半收取计1998元,由原告湖南省金为型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姚 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敏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