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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辉、天津梦雨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辉,天津梦雨投资有限公司,张喜权,张梦雨,马永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辉。被执行人天津梦雨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辛庄创意产业园区津沽路818号辛庄经济服务中心2351A室。法定代表人张梦雨,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喜权。被执行人张梦雨。被执行人马永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辉与被执行人天津梦雨投资有限公司、张喜权、张梦雨、马永霞民���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6日申请强制执行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02民终000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履行给付张辉借款本金、利息及案件受理费共计19437000元以及迟延履行利息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在指定时间内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执行过程中,划拨被执行人天津梦雨投资有限公司存款730万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占江审判员  王士华审判员  尹立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用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