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刑终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代某、余某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代某,余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刑终199号原公诉机关定远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代某,于安徽省定远县,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6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31日被定远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29日被定远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当日由定远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定远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余某,于安徽省定远县,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11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5月31日被定远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29日被定远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当日由定远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定远县看守所。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审理定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代某、余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6年7月16日作出(2016)皖1125刑初1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代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余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代某不服,提出上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代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代某请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代某撤回上诉。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5刑初16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文业代理审判员 陈 丽代理审判员 陈晓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程 影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