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4民初37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重庆浅水龙工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邹胜德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浅水龙工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邹胜德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民初3744号原告重庆浅水龙工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柏华街25号2幢2-2,组织机构代码91500104029854699。法定代表人谭仁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泽高,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邹胜德,男性,汉族,1972年02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重庆浅水龙工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邹胜德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浅水龙工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浅水龙工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浅水龙工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斌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思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