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初25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永微与上海德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微,上海德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5871号原告:王永微,女,196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宇艇,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德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唐小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安平,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永微诉被告上海德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告上海德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已向广西钦州市公安局港区分局报案,并由该公安机关立案进行刑事侦查,故本案需待该刑事案件的侦查结果为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薛 靓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旻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