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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04民初7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倪恩威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倪恩威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04民初716号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杭州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马克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扬,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松涛,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恩威。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倪恩威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52元,减半收取计76元,由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詹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