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04民初7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倪恩威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倪恩威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04民初716号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杭州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马克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扬,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松涛,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恩威。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倪恩威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52元,减半收取计76元,由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詹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