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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11行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隆益英诉内江市国土资源局东兴分局、内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益英,内江市国土资源局东兴分局,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1011行初42号原告隆益英。委托代理人兰华开,系四川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江市国土资源局东兴分局,地址:内江市东兴区西林大道1号干道156号。法定代表人邱果,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贺继元,系该局干部。被告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地址:内江经济开发区汉晨路666号。法定代表人赵永韦,系该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隆益英诉被告内江市国土资源局东兴分局、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房屋拆迁管理(拆迁)行政征收一案中,原告请求依法确认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的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农作物、药材等的行政行为违法。因所诉被告主体不适合,原告自愿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隆益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隆益英负担。审 判 长  马新玲审 判 员  李 勇人民陪审员  兰家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