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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执字第1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卢轩与欧毓椿、余玉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轩,欧毓椿,余玉萍,欧毓军,陈延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合执字第127-3号申请执行人:卢轩,女,197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委托代理人:林秀云,广西南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婉文,广西南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欧毓椿,男,196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被执行人:余玉萍,女,196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被执行人:欧毓军,男,196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被执行人:陈延琼,女,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轩与被执行人欧毓军、欧毓椿、余玉萍、陈延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拍卖流拍,本院已于2015年9月9日作出(2014)合执字第127-2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毓椿、欧毓军名下共同共有的位于合浦县廉州镇金海路11号的房地产【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合国用(2000)字第9413号;土地权属类型:划拨;土地使用权面积:96.8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合房权证廉州字第××号、合房廉州共字第××号】按最后一次流拍价790942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卢轩抵偿相应债务。另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地产的登记情况进行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能足额受偿。本院将执行情况及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宏宽审判员  王礼兴审判员  莫武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肖自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