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52民初4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遂宁市金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潼南分公司与陈晓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宁市金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潼南分公司,陈晓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2民初4110号原告:遂宁市金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潼南分公司,住址重庆市潼南区梅园路89号,组织机构代码66357426-7。负责人:蒋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泼,该公司员工。被告:陈晓莉,女,汉族,1967年1月21日出生,居民,住重庆市潼南区。原告遂宁市金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潼南分公司与被告陈晓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遂宁市金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潼南分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遂宁市金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潼南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晓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遂宁市金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潼南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 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孟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