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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3执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2016)川1303执620号陈秋燕与伍朝辉、南充大合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秋燕,伍朝辉,南充大合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3执620号申请执行人陈秋燕,女被执行人伍朝辉,男被执行人南充大合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河。本院在执行陈秋燕与伍朝辉、南充大合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伍朝辉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伍朝辉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东风巷X号X层X号住宅一套(产权证号:X**)。二、查封被执行人伍朝辉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东风巷X号X层X号住宅一套(产权证号:X**)。三、查封被执行人伍朝辉所有的��于南充市顺庆区东风巷X号X层X号住宅一套(产权证号:X**)。四、查封被执行人伍朝辉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东风巷X号X层X号住宅一套(产权证号:X**)。五、查封被执行人伍朝辉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东风巷X号X层X号住宅一套(产权证号:X**)。六、查封期限为三年,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洋 微信公众号“”